2021年7月22日23时30分左右,韩某某驾驶鲁J7XXXX号小型轿车沿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至肥城市孙伯镇西坞村路段,与对行的王某某驾驶的鲁PW2XXX号半挂车碰撞肇事,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某被紧急送往泰安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检查韩某某因多处损伤、休克、全身多处骨折、气胸、肝挫伤等伤情一直在CPU抢救治疗,其家人对于巨额的抢救费用一筹莫展,肥城市交警大队民警张波了解情况后,对这起符合救助条件的事故,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机制。经过泰安市相关部门的审批,10万元的抢救费用垫付款很快地转入了韩某某在医院的账户,为韩某某的救治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韩某某家人对办案民警的帮助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民警通过对该事故的调查发现,当事人韩某某事故发生前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此次事故的形成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交通事故给他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是巨大的,教训是惨痛的。在此肥城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交通法规记心中,幸福平安在手中;珍爱生命,杜绝酒驾!
通讯员:李涛 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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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侯淑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