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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鲁0105执恢827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欣伟、孙宝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洪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责令你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自动履行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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