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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0     【转载】


刘光连:本院受理原告王安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98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光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安东代偿款12000元;二、被告刘光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安东利息(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安东负担140元,被告刘光连负担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光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汶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沈孝宁:本院受理原告李曰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982民初7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孝宁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曰荣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曰荣负担125元,被告沈孝宁负担1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孝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汶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孙磊:本院受理原告李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982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梁借款50000元;二、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梁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汶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



  被执行人孙振、庞星星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全与被执行人孙振、庞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105执17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庞星星所有的,济南20170079145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坐落于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2335号丰奥嘉园北区6号楼2-904室。”并向你公告送达山东誉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对上述房产出具的鲁誉楷房估字(2021)第453号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估价结果:总价值为人民币262.09万元,单价17430元/平方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报告、裁定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向询价平台书面提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书。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定陶绿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5221826XT)的公章一枚,因保管不善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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