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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高温“趴窝” 交警迅速救助

时间:2022-07-21     作者:李铄汐

  7月17日下午16时许,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五支队莱城大队民警巡逻至G2京沪高速公路青岛方向462公里处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停靠在应急车道,车辆已开启危险警示灯,车后未摆放警告标志牌。民警立即靠边停车,协助其摆放好警告标志牌,设置警戒区,并询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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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询问得知,由于天气炎热,驾驶员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注意水温情况,行驶至雪野附近才发现车辆“开锅”。民警立即上前帮忙抬起引擎盖冷却发动机,并帮助其加入车辆冷却液。随着水温逐渐下降,车辆恢复正常,驾驶员张某对民警的帮助再三表示感谢。民警对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东省高速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五项,处以罚款两百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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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提醒: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车过程中发现水温报警灯亮起后,需及时打开双闪,将车辆安全停靠在应急车道内,让发动机保持在怠速状态,把发动机舱盖打开帮助散热,等冷却液温度下降至正常值之后再熄火。车辆发生故障时,切记不要在高速公路车道内逗留,应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车后方150米外设置三角警告标志,人员快速撤离到护栏外安全的地方,并拨打12122报警。

供稿:(李铄汐)




供稿热线:18753189768

实习编辑:于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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