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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六大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案例1
对不履行探望权的父母进行
家庭教育指导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周某生育两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三名子女均由周某抚养,李某依法享有探望权。因双方矛盾多年未化解,周某以李某侮辱其家人为由,拒绝李某探望三名子女,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探望三名子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在不影响三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望2次,寒假可与子女共同生活7天,暑假可与子女共同生活14天,周某应当予以协助。探望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人民法院协助制定。
二、指导内容
因李某与周某不能正确处理双方家庭矛盾,离婚后,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监护职责,一方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导致三名子女的成长中缺少了父亲的陪伴。据此,人民法院在进行社会调查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后,向李某、周某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李某、周某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学会换位思考,掌握沟通技巧;以尊重、倾听、正确表达等方式破解亲子关系难题;学会合理表达情绪,避免因情绪失控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离异配偶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同时,也是未成年人获得亲情关爱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子女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判决内容,制作探望时间表并将其写进判项,并以“青橙计划”青少年社会观护项目为依托,主动联系司法社工,按照判项内容充分考虑监护人意见,明确探望时间、方式,并进行跟踪记录,用充满司法温度的判决化解拒绝探望难题。
案例2
就自闭症未成年人抚养对父母
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一、基本案情
小琦(化名)自幼身患自闭症。父母离异后约定小琦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近两年,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小琦到医疗机构及托管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治疗费用一直由小琦母亲支付,而小琦父亲一年来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小琦母亲作为小琦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索要抚养费。人民法院判决小琦父亲一次性支付一年来拖欠的抚养费,并判决确定抚养费每月的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赋予抚养费以强制执行力。
二、指导内容
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应当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的亲情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小琦患有自闭症,需要家庭给予更多的抚养、关爱和保护。人民法院遂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父母积极协商制定孩子的康复、教育计划并共同执行,主动关注小琦的心理健康,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切实提升亲子沟通能力和自身监护能力,承担起对小琦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三、典型意义
自闭症儿童被称为“来自星星的孩子”,对于此类特殊儿童,进行正规、系统、合理的康复训练是必要手段,而父母的关爱、亲情的陪护更为重要。在审理该案时,法官多次向小琦的父亲阐释抚育子女职责不可推卸,亲情陪护更不能缺位,小琦的父亲表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认真履行家庭教育令的要求。本案依法保护了“特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让每一个“来自星星的孩子”都不再孤独。
案例3
对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父母
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不善于处理夫妻关系,经常与丈夫张某争吵,且因情绪无处宣泄,经常把年幼儿子小安(化名)当成出气筒,以偷钱、撒谎、贪玩等为由,对小安进行辱骂、殴打。张某对李某的行为听之任之,夫妻二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安的身心健康。
二、指导内容
受理该案后,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向李某、张某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二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并联合民政局、教育局、妇联、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心理辅导机构,采取“综合会诊+各部门分诊+总结评估”的模式,为夫妻二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专业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建立了长期跟踪直到小安成年的指导台账。目前,经过九期家庭教育指导,该夫妻二人已改变家庭行为模式,家庭关系融洽,小安也有了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三、典型意义
孩子的行为习惯、人品个性等都受到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李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迁怒于年幼的儿子,给儿子的幼小心灵造成创伤。如果只是一判了之,并不能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帮助“问题父母”进行情绪管理,纠正“问题教育”,有助于培育和谐家风,让家庭真正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避风港”。
案例4
对“养而不教”的父母进行
家庭教育指导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未成年被告人小宁(化名)伙同他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钱财,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经法庭调查发现,小宁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小宁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长期在外独自居住。母亲杨某对小宁溺爱娇惯,父亲张某疏于管教,小宁逐渐养成了叛逆乖张的性格,形成了虚荣、攀比等不正确的价值观。在错误价值观的驱动下,小宁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指导内容
人民法院认为,小宁父母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纾解其不良情绪,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遂向小宁的父母发送《家庭教育令》,责令:认真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同时,针对小宁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的缺位及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主动联合妇联等部门,并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结合小宁家庭实际,围绕子女教育困惑、构建良好亲子关系、正面管教等方面对小宁父母提供了“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关注小宁的身心健康,加强亲情关爱。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与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失当有着密切关系,对于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其父母更应当承担起监督管教的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联合其他社会力量,对问题家长进行了“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使小宁的父母认识到了自身问题,开始主动履行监护职责,并定期督促小宁进行思想汇报,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5
对侵害子女受教育权的家长
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某与刘某某分居后,郭某某私自将二人之子小凡(化名)藏匿,导致其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郭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未成年人小凡受教育的权利,致使小凡面临辍学的危险,且忽视了小凡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利于小凡的健康成长。
二、指导内容
小凡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作为父亲的郭某某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其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因其不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致使小凡面临辍学危险,严重侵害了小凡的受教育权。人民法院向郭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凡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典型意义
发出《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中的“前伸后延”,旨在敦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亲子陪伴和教育引导。本案中,人民法院为使家庭教育令落到实处,在用好《家庭教育令》的同时,加强对《家庭教育令》跟踪回访,让家庭教育令真正“活”起来。目前,小凡已重返校园,且在校表现良好。
案例6
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
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小成(化名)因与同村伙伴发生矛盾,将伙伴殴打致轻伤。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了解到,小成五岁左右时父母离异,且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小成由爷爷奶奶抚养,系留守儿童。小成在成长的关键时期,无法享受到父母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在心理、人格等方面出现了问题,成为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二、指导内容
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向小成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多关注小成的生理、心理状况,在外打工期间应采取多种方式定期与小成沟通交流,给小成足够的关怀,帮助小成改正其他不良行为。同时,人民法院还邀请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针对如何教育引导孩子、关心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对小成的父亲提供了“一对一”辅导。
三、典型意义
亲情的抚慰和关怀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留守儿童由祖辈照顾,父母监护教育的缺失,容易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高度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深入分析个案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主动向外出务工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推动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供稿电话:18753189768 编辑:宋书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