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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起正式施行《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各部门按职按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7月31日下午,泰安市人大常委会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泰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明,市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城环工委主任任德会,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李向农,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吴生,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泰山区、岱岳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 会上,泰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明向大家通报《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本条例于2023年6月27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泰安市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打造绿色文明、生态宜居城市的关键举措,圆满完成起草制定和审议表决工作,对泰安市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意义重大。条例共五章,55条,主要内容如下: 条例第一至十条为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体制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理清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约谈、问责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一至二十一条为监督管理部分,对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具体措施作了明确。确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监管模式,强化重点园区监管,实现区域协同、部门协同,健全了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二十二至四十八条针对能源、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方面造成的大气污染规定了较为详细的防治措施。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将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纳入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明确了差异化错峰生产的要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要求政府划定非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区域。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细化施工扬尘防治措施,鼓励支持采用绿色建材,规定了防尘降尘的具体要求。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对农药、肥料的科学施用、秸秆焚烧进行了规范,全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授权市县两级政府划定区域对露天焚烧、生物质燃料燃烧以及祭祀用品焚烧的行为进行管理,同时对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提出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对飞絮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畜禽养殖及屠宰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规定。 依据环境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第四十九至五十四条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泰安市出台的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是泰安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也是全面落实“四减四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升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法治保障。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条例》的主要实施主体之一,市生态环境局将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蓝天工程指挥部等联合机构牵头协调作用,强化宣传,严格执法,加快推动《条例》落实落地。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把认真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举办《条例》内容解读、开展《条例》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使泰安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真正熟悉掌握《条例》的具体内容和各项规定。 二是严格执法监管。《条例》最重要的创新和突破,就是结合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针对常见违法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下步将加大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燃烧源等重点领域执法帮扶力度,指导企业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完成整改。之后仍没有达到法规要求的将应罚尽罚,坚决维护《条例》权威。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泰安市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举措,也是以立法筑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主战场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尽快统一思想,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全面统筹、强化协同、同步发力,站在全局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动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在泰安市上下尽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共同建设环境宜人、生态宜居的美好家园。 供稿电话:18753189768 编辑:宋书正 |